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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丨特定关系人到底是谁?家族式腐败如何处理?

   “在余杭临平,就算她不打我旗号,别人也知道她是谁。”

    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孔祥华的妻子夏某利用其职务影响销售保险,从中获取佣金收益,对此,孔祥华选择了默许和纵容。也正是孔祥华姑息纵容的态度,使多名亲属涉案,酿成了家族式腐败。

    从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看,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影响谋取私利,很容易造成家族式腐败,危害不可低估。有不少落马官员自己面对诱惑时没有伸手,却因身边人的软磨硬泡放松戒备、丢掉原则。孔祥华滑入腐败深渊,他的妻子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身边人”。

    需要说明的是,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纵容、默许的对象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扩大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那么什么是特定关系人?为什么要将此条款的范围扩大?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财产利益关系的人。之所以扩大对象范围,是因为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开始翻新花样“围猎”干部,他们下手的范围更广了,情妇(夫)、司机,甚至是家里的保姆。湖南省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的保姆胡兴红,凭借着与领导“说得上话”的便利,帮人调动工作,从中捞取好处费。而李亿龙及其妻女一家三口也因家族式腐败纷纷入狱。

    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利用干部影响谋取私利“不管不问”,后果很严重。领导干部自不用说,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监察法、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身边人们,很多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对他们就没有办法了?当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做了具体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则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了规定。可见,家族式腐败,纪法不容,对身边人利用影响谋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终将害人害己。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要防止家族式腐败,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重视家风建设。守护家风是广大干部的必修课,这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社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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